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哪些收入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来源:上海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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