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二、纳税人申报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前,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减免税申报审批流程图: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1997年6月18日,国税发[1997]9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上海财税网
http://www.cs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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