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准予税前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二、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
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包括: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申报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纳税人申报
属于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的,纳税人不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材料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逾期税前扣除项目申请不再受理。
五、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六、税前扣除申报项目审批程序
税前扣除申报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图:
1、纳税人申请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3、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前扣除项目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项目,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七、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1996年9月27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上海财税网
http://www.csj.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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