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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政策延迟纳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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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政策延迟纳税的有关规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2]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2]11号文件。

  对上述两个文件的某些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既有出口收入又有内销收入的生产企业而言,有可以筹划的地方。如:财税[200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第三条又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税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2)‘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的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出口企业在进行纳税核算时,可以把“六个月的概念”和“单证不齐不参与免抵计算”的政策用活,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仍然按正常申报,只是人为控制单证,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如某服装公司,2002年1月,出口服装(一般贸易)销售收入150万元,内销收入1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5万元,当期进项税额40万元;2月份,内销收入2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万元,一、二月份征退税结果如下:

  1.单证齐全时:

  1月份“免、抵、退”税额为:150×17%=25.5(万元);

  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40)=-28(万元);

  则应退税额为:25.5万元;

  留抵税额为:2.5万元。

  2月份应纳税额为:200×17%-10-2.5=21.5(万元)。

  2.单证不齐时:

  1月份“免、抵、退”税额为:30X17%=5.1(万元)(单证齐全30万元);

  1月份应纳税额为:17-(5+40)=-28(万元);

  1月份退税额为:5.1万元;

  则留抵税额为:22.9万元。

  2月份应纳税额为:200×17%-10-22.9=1.1(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由于单证齐全与否的影响,可以延迟纳税20.4万元。

  当然,本来国家出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为了减轻对企业资金的占压,但税法和政策对企业的上述行为无法控制,因而必然会影响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对此,税收法规则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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