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顺安财务有限公司 * ' * * ' * “税种简介”页面序列 * ' * 消费税介绍 * ' * * ' * 本程序于2005年11月编制 * ' *************************************************************** %> 税种简介-消费税介绍


税种简介-消费税介绍

http://www.sacw.cn

征收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
、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下列消费品: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2
、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含50元)以上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50元以下

3.烟丝

 

 

大箱(50000支)

 

 

大箱(50000支)

 

150元(从量计征)

45%(从价计征)

150元(从量计征)

30%(从价计征)

30%

二、酒 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每吨出厂价3000元(含3000元)以上

每吨出厂价3000元以下

5.其他酒

6.酒精

 

 

 

 

 

 

 

 

0.5元(从量计征)

25%(从价计征)

0.5元(从量计征)

15%(从价计征)

240元

250元

 

 

220元

10%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扶护发品

 

 

8%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各种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纯铂金首饰或以纯铂金制作的镶嵌首饰、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无铅)

汽油(含铅)

 

0.2元

0.28元

八、柴油

 

0.10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气抽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

 

 

 

 

 

8%

 

5%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小客车(面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22座以下

 

 

5%

 

3%

 

 

5%

3%


    3
、纳税地点:(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税款;(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销售或委托外县()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不在同一县(),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分局批准。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法,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
、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纳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来源:上海财税网  http://www.cs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