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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简介-营业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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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

征收机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数额:
    1、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
、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5%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3%
   
五、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
箭、飞镖等)。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3
、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转贷业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示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5)外汇买卖、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计算公式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
、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纳税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5)本市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纳税地点:有税务登记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缴纳营业税;无税收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务发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
、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应税行为,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为:(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的时间为准。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8
、建筑安装业务营业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操作办法凡建筑安装业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单或完税分割单。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来源:上海财税网  http://www.cs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