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构: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 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上海市各区、县财政局。
征收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收数额:
1、税目税率表税目
税率或税额一、比例税率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A股
2‰ B股 3‰
财产租赁合同
1‰ 仓储保管合同
1‰ 加工承揽合同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货物运输合同
0.5‰
产权转移书据
0.5‰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薄
0.5‰
购销合同
0.3‰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技术合同
0.3‰
借款合同
0.05‰
财产保险合同
1‰ 二、定额税额
权利许可证照
五元/件营业帐薄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件
2、计税方法:(1)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义务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2)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3)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4)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5)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或分支机构,都不属于法人,这些非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暂不贴花,但属非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合同,仍应按规定贴印花。(6)对财产保险、银行借款,不书立合同,只开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7)1990年11月对货物运输合同(单据)贴花改为按其运费结算凭证贴花。(8)1991年10月对仓储保管合同(单据)贴花改为按其结算单据贴花。
3、印花税票及其管理:(1)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2)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凡需购买印花税票的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代售点购买,不得擅自向非指定的代售点购买,对非指定的代售点上门兜售税票的,应拒绝购买,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3)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4、汇总缴纳的有关规定: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其应税额达到限定标准的,可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税票或者印花税收讫专用证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来源:上海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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